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乡镇(街道)工会接受同级和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以同级领导为主。
第三条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领导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工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把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成为重视、组织网络健全、履行职责规范、指导基层到位、服务群众深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市区总工会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并应当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乡镇(街道)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审查确认,并报市总工会审批,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的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原则上与乡镇、办事处、、的任期同步;换届选举前必须向和上一级工会请示,经批准后方能进行换届选举。
第乡镇(街道)工会对乡、镇、事处党政机关和本辖区内所属村和社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和管理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范围及序列,由上级工会决定。
第九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派出它的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下达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的优劣给予奖励或批评。
第十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隔三年或者五年召开一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比例,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会议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副和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落实、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工会工作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和困难职工帮扶的重大问题和向党政领导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工会财务的支出;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补选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向乡镇(街道)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组织职责。乡镇(街道)工会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等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辖区内的职工入会率要达到90%以上,坚持“建会、建制、建家”并重,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积极配合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维护职责。建立与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签订区域集体合同;指导和督促区域内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牢固树立服务职工、服务企业的意识,做到“建家就是建企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维权帮扶站,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实施有效帮扶和救助。
第十九条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大力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干伍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积极推行基层工会干部的民主直选工作;积极推进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可设立组织员、联络员等多种形式充实工会干伍;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解除基层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代行基层工会职责。当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妨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遭到拒绝、组织机构被非法撤销或合并等情况出现时,乡镇(街道)工会要代为履行基层工会职责,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工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至少要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工作三类档案。
(1)工会组织建设档案。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申请及上级工会的批复;二是辖区内社区(村)工会、企事业单位建会申请及乡镇(街道)工会对其的批复;三是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织名册。
(2)工会会员档案。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3)工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送温暖活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督导检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督导检查要做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内容、严格组织实施、通报督导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的考核。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工作汇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定期向同级汇报工作,并认真落实同级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乡镇(街道)工会要建立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随时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保证工作动态及时上传。
第五章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十七条重视支持好。建立“领导、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建立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组织网络健全好。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班子。工会由同级副职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95%以上。
第二十九条履行基本职责好。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张和建议。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第三十条指导帮助基层好。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成效明显,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维护到位。
第三十一条服务职工群众好。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群众对工会满意度高。
第三十二条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紧紧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推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工作活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三十三条搞好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的评选。表彰“六好乡镇(街道)工会”评比,实行逐级申报、逐级考核办法,申报省级先进单位必须是市级的先进单位。省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并推荐优秀单位申报全国“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十四条将“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纳入到创建“先进县市区总工会”竞赛活动中,申报省级先进县市区总工会,“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应达到50%以上。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依照全总、、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好工会干部。乡镇(街道)应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工会,是党员的进入同级领导班子。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配备1-2名工会专干。工会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同级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工会、副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总工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管理乡镇(街道)工会、副。
第三十上级工会要依法保障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培训,搞好指导、服务。
第七章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拨入经费;
(二)上一级工会拨给的工会工作经费;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区域内大中型企业、事业、机关的工会组织,对口联系、帮助乡镇(街道)工会,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管理,按照全总、省总和市总有关工会财务的规定执行,接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规程,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乡镇(街道)工会的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在履行职责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被上级工会评为先进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工会工作制度
工会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一、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方方面面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执行民主集中制。办事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三、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兼顾的原则。
四、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要坚持原则,讲求实效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态度。
工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职责
(一)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工会会员
(一)凡本机关在职在编(含事业编)公务员、工勤人员(雇员)、合同工(含合同临时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二)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提出退会申请,由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经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酝酿产生6名候选人后,由全体工会成员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江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产生,设工会1名,副1名,经审委员1名(兼组织委员),女工委员1名(兼财务委员),宣传委员1名(兼文体委员)。
工会委员会可配后备干部3名,由工会委员讨论推荐,报局党组讨论决定产生。工会委员后备干部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工会设工会小组,小组长由各工会小组推荐产生。
(二)工会委员会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
1。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2.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3.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4.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三)工会、副、工会委员任职资格
1.工会、副、委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必须是副处级以下干部;
2.熟悉《工会法》、《妇女儿童权益保》、《婚姻法》《劳动保》以及工会工作知识;
3.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爱工会工作;
4.代表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勇于为干部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四、工会、副、工会委员职责
(一)工会职责
负责本机关工会全面工作。
(二)工会副职责
协助工会做好工会各项管理工作。
(三)经审委员(兼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
2.负责对干部、职工的劳动争议及调解,处理群众来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生活、工作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定期走防、慰问和困难补助工作;
4.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5.负责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办理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管理。
(四)女工委员(兼财务委员)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2.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会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3.帮助会员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4.注意了解和征求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妇女保护的,同歧视、妇女的错误行为作斗争。
(五)宣传委员(兼文体委员)职责
1.组织安排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干部、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归集向党组汇报;
2.负责向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3.起草工会有关制度,负责有关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4.利用报纸、电台、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报道本局的各项活动;
5.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业务学习,提xx部职工素质。
工会工作制度
1、工会干部学习制度
公司工会、分工会干部应定期集中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的能力。
2、职工班组学习制度
班组政治学习是职工日常思想教育的一个重要阵地。工会要接受党组织及其宣传部门的指导,在健全班组学习的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制度,提供学习材料,落实学习时间、场地和经费,以及进行学习考核等方面做好工作。
3、劳动竞赛制度
劳动竞赛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能促使职工增强主义翁责任感,促使职工之间建立起团结合作的良好关系,把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渗透到生产过程中去的有效形式。
4、合理化建议活动制度
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是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团结和吸引职工群众关心企业兴衰的好形式,要对合理化建议的征集、审查、实施、推广以及计算效益,给予奖励等内容在制度或方案中作出规定。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制度
先进人物和集体所表现出的崇高的思想境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忘我劳动的奉献精神,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要将一些常规性的综合评比和单项评比逐步规范化。
5、读书活动制度
读书活动是职工自我教育的一种好的途径,要通过建立读书指导小组,推荐优秀图书、帮助制定读书计划,组织读书辅导,开展评读书征文及演讲、知识竞赛等工作,切实加强对读书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6、文体活动制度
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可以增进职工之间的团结,培养集体主义精神,文体活动形式要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职工的需要。
7、家访制度
家庭访问是开展深入细致的个别教育的有效形式,一般有“五个必访”,职工有伤病时必访、职工婚姻生育后必访、职工家庭严重不和和需要调解时必访、职工家庭有丧事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必访、职工家庭有突出困难时必访。
8、后进职工帮教制度
对于有这样那样缺点,错误的后进职工要落实专人联系帮教,经常个别谈心,必要时还要保持与其家庭的联系,从思想、工作、生活上予以关心,并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促使他们尽快转化。
9、职工思想分析制度
公司工会分工会定期对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主要问题,拟定相应的对策,同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