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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丧葬费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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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以单位名义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或本人在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去世的人员,都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以个人名义退休或个人参保在缴费期间去世的人员,都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办理。参保缴费期间死亡,若在此期间去世,按照去世时的在职死亡规定来办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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