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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私放在押人员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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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标准下私放在押人员罪才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放在押人员的,刑法对此作了规定,应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处理。

2、本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行为对象上存在相同之外,但本罪出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出于间接故意或过失;本罪的构成不以被私放的人员实际脱逃成功为要件。也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之构成必须在押人员已经脱逃成功,且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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